各学院、各部门:
《安徽工程大学教师赴国(境)外访学研修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安徽工程大学
2018年11月29日
安徽工程大学教师赴国(境)外访学研修
暂行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推进我校教师在学科发展前沿开展研修和学术交流,培养学校未来学科学术带头人,拓展国际视野,提升与国际合作及应用能力,培育和聚集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学校发展战略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派计划
学校每年计划选派45名左右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大型跨国企业访学研修。各学院每年可根据学校下达的计划指标,优先选派学科带头人、学科教学骨干、中青年拔尖人才和优秀青年教师。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需选派、保证质量、学用一致、注重效果”的原则,紧密结合我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访学进修单位应为国(境)外知名大学或科研院所,研修学科为该单位的优势学科或专业。
2.根据国家与地方建设需要,本着有利于学校办学目标实现,有利于科研团队建设,重点支持学校建设重点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等,统筹兼顾一般学科,明确选派出国目的,有针对性地制定国际化培养计划。
三、派出渠道、类别和期限
1.派出渠道
主要包括国家公派(含省部级公派留学等项目)、学校选派(含国际合作院校校际交流)等。
2.派出类别与期限
主要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合作研究等,期限一般为10-12个月。
四、申请条件
1.国家公派项目的申请条件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2.学校选派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为学校服务的事业心、责任感以及严谨的学风。
(2)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学术发展潜力,熟悉本学科领域国际最新动态,教学、科研成果突出,在本校工作满3年。
(3)有学术潜力,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8周岁;对有博士学位的予以优先)。
(4)外语水平较好,具有良好对外交往能力,能够适应出国学习需要。已符合公派留学外语条件的人员在同等情况下优先选派。
(5)访学研修内容须与所在学科发展方向一致,并有明确的出国访学研修单位和计划。
(6)曾出国学习2个月以上的人员,回国后须在校工作满2年以上才能再次申请出国访学研修。
五、选拔程序
1.国家公派
根据国家公派相关文件要求进行选拔。
2.学校选派
(1)个人申请。学校每年组织选拔工作,教师根据要求填写《安徽工程大学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2)学院推荐。学院综合申请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外语水平等情况,提出推荐人选,对其出国访学研修计划提出建议意见后报人事处。
(3)学校评审。学校组织专家对学院推荐教师的外语水平进行测试,并结合教学、科研等情况,确定最终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公示,经批准选派的教师每年分批派出。
(4)集中培训。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的推荐人选,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外语水平等相关要求进行针对性培训。
六、经费管理
1.学校鼓励、支持教师积极申报国家公派资格,除享受国家规定的资助外,学校给予生活补助,研修学习3-6个月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6-12个月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教师归国回校后一次性发放。
2.学校资助10个月以上访学项目,经费实行“分摊制”,即学校、所在学院学科和个人分摊。总费用包括住宿、生活补助、机票、护照、签证费、培训费。
学校承担经费部分实行包干制,欧美国家每人1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人6万元(教师回国后凭出国(境)往返机票等有效凭证,到财务处办理报销补助手续,补助标准为欧美国家/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人每月8500/5100元,不足1月的按照实际天数折算,总报销费用不得超过学校包干总额的85%,余下15%部分待考核通过后一次性核发)。
所在学院学科承担经费部分具体由各学院自行研究确定,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3.已获得省教育厅国(境)外访学项目资助的,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包干制,国内、国际旅费可回校后报销,从项目经费支出。具体可参照学校选派访学项目执行。
4.列入学校选派计划的教师,在规定的出国访学研修期限内,视同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其工资待遇按绩效工资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5.学校鼓励教师参加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全国外语水平考试,考试通过者,当年的报名考试费由学校承担。
七、相关要求
1.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有效期遵循相应文件规定;获得学校选派访学研修资格的教师,应在计划年度内如期出国访学研修,否则三年内不得申请出国访学研修。按期回国人员(含经批准后同意延长并按期回国人员),在国(境)外工作、学习时间6个月以上的,视同校内年度考核合格。
2.获国家公派资格的教师办理出国手续按相应文件规定执行。学校选派出国访学研修的教师在办理出国手续前,须按照“签约派出,违约赔偿”原则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应达到的访学研修目标及回校服务的义务,出国访学进修期限为10个月及以上的,服务期为6年。如未按期回国,根据协议书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派出教师抵达进修目的地后,应及时将学习、生活与工作安排情况及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电话等更新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学院,并向所在学院提交详细出国学习和工作计划,在国(境)外期间每个月至少汇报一次学习及科研进展情况。
在国(境)外期间如有重大变动应及时向所在学院、学校请示汇报。
4.学院须指定专人负责出国访学研修教师的联系和管理,并及时将生活、学习工作情况报人事处备案。
5.出国访学研修教师在国(境)外期间不得擅自变更留学身份、留学时间、研修计划或从事协议规定以外的活动,一经核实,学校即停止其相应待遇。
6.出国访学研修教师在国(境)外期间不得做出有损国家利益、国家形象的行为,同时还应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风俗习惯。如有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者,将视其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7.教师在出国访学研修期满后,应按时回校工作。对少数在国(境)外取得成绩的并确因访学研修需要,可延长国(境)外学习期限,需要提交申请的须在规定的期满前2个月提出,由对方出具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后,由人事处上报学校审批。每名教师延期申请只能提出一次,延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半年。教师延期期间在国(境)外的一切费用自理。
8.出国访学研修人员结束学习任务、准备回国前,应按要求填写《安徽工程大学教师国(境)外访学研修考核表》,做好访学研修总结,并由外方指导教师出具书面鉴定,符合条件的,可到我国驻外使馆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9.出国访学研修教师在回国后应及时向所在学院及人事处报到,并提交学习研修报告,并于一个月内在校内作学术报告。
10.教师回国后两年内应根据其在国(境)外访学研修时间完成相应的目标,能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中的两条:
(1)开设一门以上双语课程并取得学生评教良好以上。
(2)开展教学改革,将国(境)外先进的教学理论和方法投入教学实践,改革成效显著,并发表三类以上教学研究论文1篇。
(3)能独立展开科学研究,参与科研团队建设,主持三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三类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
(4)以安徽工程大学为第一单位公开发表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二类以上论文1篇(理工科为一类论文1篇)或公开出版一部4万字以上的论著。
(5)开设一门以上反映学科专业前沿的新课。
(6)取得二类以上成果推广1项以上(前3名)或二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或取得二类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7)为学校引荐一名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校工作。
(8)推进学校与国(境)外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建立国际合作项目。
(9)外国语学院教师出版6万字以上的翻译作品、教材或学术编著。
未完成以上目标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回国经历与考核结果将计入个人业务档案,并与职称评审挂钩。
八、其它
1.本修订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工程大学教师赴国(境)外访学研修暂行办法》(校人字〔2014〕33号)同时废止。
2.具体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